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确需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禁止非法复制、传播有关军事设施信息。

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已存在的超高超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