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一)修建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灯光、标识或者物体;

(四)升放飞艇、滑翔机、动力伞、风筝、孔明灯、气球以及其他升空物体或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五)烧荒,焚烧秸秆、垃圾,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排放其他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烟尘、粉尘、火焰、废气等;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前款规定。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存在不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设置、维护飞行障碍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