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
- 制定机关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3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27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农村消防是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居民居住、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场所的消防。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农村消防条件,依法建立农村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农村消防综合监督管理的实施和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组织指导农村社会消防能力建设,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志愿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制定民宿、农家乐等场所的消防管理规范;
(四)依法对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维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它农村消防救援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市场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方针政策;
(二)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四)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应急演练;
(五)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三)开展群众性的初期火灾扑灭、逃生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五)督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人员的监护人或者责任人加强被监护对象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
(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开展消防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二)参与灭火救灾、应急救援;
(三)保管、检查、维护灭火器材和设施;
(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五)其他与消防、应急救援有关的工作。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防火安全公约;
(二)爱护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安装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
(四)看护好儿童、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
(五)掌握家庭初期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农村灭火工作的义务。
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农村,应当合理增建、改建、配置、改造设备设施,满足农村消防要求。
自然村落新建改建道路应当符合小型消防车通行要求或者必要的消防人员、设备进入条件。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当建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具备河流、湖泊、池塘等天然水源取水条件的农村应当建设消防取水设施设备,并满足枯水期消防用水要求。
不具备天然水源和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当修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积应当符合消防用水标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及时更换户内老化供电线路,安装电器保护装置,科学使用电器。
传统村落、古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设置火灾报警装置,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三)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设施;
(四)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五)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