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