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制止和举报危害消防安全行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农村灭火工作的义务。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