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制止和举报危害消防安全行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农村灭火工作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