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按照消防管理规范为经营场所配备消防设备设施,并履行下列义务:(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四)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