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农村消防综合监督管理的实施和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组织指导农村社会消防能力建设,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志愿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制定民宿、农家乐等场所的消防管理规范;

(四)依法对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维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它农村消防救援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市场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