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农村从事燃油、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者应当为经营场所配备消防设备设施,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五)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