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农村集市、农村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院、医疗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三)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设施;(四)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