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本条例所称农村消防是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居民居住、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场所的消防。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