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按照镇(乡)人民政府指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三)开展群众性的初期火灾扑灭、逃生和应急疏散演练;(四)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五)督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人员的监护人或者责任人加强被监护对象用火用电安全监管。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