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建立农村消防工作网格,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方针政策;

(二)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四)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应急演练;

(五)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