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镇(乡)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人员和装备,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开展消防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二)参与灭火救灾、应急救援;

(三)保管、检查、维护灭火器材和设施;

(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五)其他与消防、应急救援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