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第七条有效镇(乡)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人员和装备,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开展消防灭火、逃生疏散演练;(二)参与灭火救灾、应急救援;(三)保管、检查、维护灭火器材和设施;(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五)其他与消防、应急救援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