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消防工作。鼓励农村居民购买财产防火防灾保险。

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