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提升电气安全水平。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及时更换户内老化供电线路,安装电器保护装置,科学使用电器。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