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