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发生火灾,所在村(居)应当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有志愿消防队的村(居)应当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组织消防队伍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