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消防通道建设和维护。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自然村落新建改建道路应当符合小型消防车通行要求或者必要的消防人员、设备进入条件。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