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