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