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并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农村消防条件,依法建立农村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