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