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