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资源条例
- 制定机关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4月2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6月13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2月27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协调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投资者,享受本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水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市、县(区)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编制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水限采区的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已经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城市供水管网覆盖之日起两年内停止开采。因情况特殊,经征求供水主管部门意见后,水主管部门许可,在限定的时间内开采。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应当使用浅层地下水并同层回灌。
凿井取水应当采取适当的分层止水措施,防止污染水资源。
在生活饮用水和畜禽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水质。
严格控制向江河、湖泊、水库、供水渠道排污。确需在其范围内排污的,应当经排污口所在地的水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禁止在河道、湖泊等水域滩地内或者水库、供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者弃置工业、医疗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
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
禁止在城市建筑群、老城区及其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并按时向有关监测部门上报。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和临河建筑物等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批准。
经水主管部门批准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等从事生产性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
第四章取用水管理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用途、数量、取水方式、节水措施、计量设备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水主管部门审批。
取水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照《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植树造林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取用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或禁止取水。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用欺骗手段骗取取水许可证;
(二)违反取水许可证批准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三)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和取水方式;
(四)不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以及抢占、破坏水源、擅自截水或者开挖引水口门;
(五)隐瞒取水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安装量水设施。
(一)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堆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体破坏、水质污染的行为;
(二)在水源保护区滥伐林木、破坏植被,以及其他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水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河道、湖泊等水域滩地内或者水库、供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者弃置工业等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河道、湖泊等水域滩地内或者水库、供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者弃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