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市、县(区)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编制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