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本行政区域内对直接从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用途、数量、取水方式、节水措施、计量设备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水主管部门审批。
取水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照《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植树造林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取用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或禁止取水。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