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接受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禁止在城市建筑群、老城区及其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并按时向有关监测部门上报。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