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交或者补交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