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未获得取水许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