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用水,不得抢占、破坏水源,擅自截水或者开挖引水口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