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时,应当以水资源评价为重要依据,并征求同级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