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破坏和污染水资源。在生活饮用水和畜禽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水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