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破坏和污染水资源。

在生活饮用水和畜禽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水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