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