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