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地表水进行回灌补源。

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应当使用浅层地下水并同层回灌。

凿井取水应当采取适当的分层止水措施,防止污染水资源。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