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地表水进行回灌补源。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应当使用浅层地下水并同层回灌。凿井取水应当采取适当的分层止水措施,防止污染水资源。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