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堆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体破坏、水质污染的行为;(二)在水源保护区滥伐林木、破坏植被,以及其他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