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