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之前将建设项目施工方案报送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