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二)组织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三)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负责协调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