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跨县(区)的中长期用水供求计划,由市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区)中长期用水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主管部门制定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