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