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