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车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人员、本居民住宅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路内施划,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宣传和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路缘石以上非机动车停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国防动员、园林、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等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与轨道线网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确定停车设施总体发展目标与发展策略。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分区分类差异化供给和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合理配置停车资源。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建设集约化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
闲置场所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已建成的停车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电动汽车火灾应急处置装备。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人防工程、城市绿地、广场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路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二)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盲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四)其他有关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的要求。
第三章停车设施的经营与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确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因素,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鼓励建设免费停车设施。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停车设施,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军车和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实行免费停放。
倡导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使用不含有广告等内容的电子收费支付码,方便车辆快速支付离场。
鼓励居民住宅小区周边商业、办公等区域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共享停车资源。
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和面向社会免费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全市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上传停车数据信息。
已接入全市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停车设施,其停车泊位数量、出入口位置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传变更信息。
鼓励其他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将相关信息上传并接入全市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一)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公示牌等设施,在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方式和投诉监督电话、合法停车场标识等相关信息;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合法票据;
(四)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各项设施设备齐全以及正常使用;
(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发现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可疑车辆,或者遇到火灾、偷盗、交通事故的,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保障所获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停车行为规范
(一)遵守停车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二)按照收费标准支付停放服务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四)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机动车;
(五)不得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得拆卸、遮挡号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等公共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建筑退红线区”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绿线)之间的区域。道路红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控制线。
(二)“路内”、“路外”是指道路红线以内、以外。路内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