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显著标志,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并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通风、照明、防汛、通讯、消防等设施。
新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已建成的停车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电动汽车火灾应急处置装备。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人防工程、城市绿地、广场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