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倡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专用停车场,在保障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错时开放。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居民住宅小区周边商业、办公等区域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共享停车资源。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