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有效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未设停放区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等公共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