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未设停放区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等公共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