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管理及停车行为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车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