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增建的停车场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