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二)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盲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四)其他有关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的要求。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