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因素,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鼓励建设免费停车设施。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停车设施,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