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停车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二)按照收费标准支付停放服务费用;(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四)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机动车;(五)不得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六)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得拆卸、遮挡号牌;(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