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路缘石以上非机动车停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国防动员、园林、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