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及相关配套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人员、本居民住宅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路内施划,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